(2023)粤2072民初17597号之十 (陈聪)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597号之十
陈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与被告陈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9989元、利息722.16元、违约金538.92元,合计11250.08元【之后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原告官网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共6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暂共计至2023年6月5日合计为11850.0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已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2月4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