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954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3954号

王荣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诉被告王荣安、中山市亿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2.被告王荣安立即清偿贷款348550.93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2月9日正常利息4050.68元、罚息11.65元、复利32.76元,从2017年2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收);

  3.被告王荣安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17632元;

  4.原告对处置被告王荣安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三角镇福煌北路3号青春里公寓1幢301房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中山市亿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荣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荣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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