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17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4172号

钟良欣、林二妹: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应声电子科技厂诉被告钟良欣、林二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1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钟良欣向原告支付货款8188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188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代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追加林二妹为被告及对上述标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峰、钟春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曾方园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8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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