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58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585号

辽宁鼎科世纪物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龙的礼享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鼎科世纪物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涤、慈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辽宁鼎科世纪物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94938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吴涤、慈巍对上述货款人民币394938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辽宁鼎科世纪物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涤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9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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