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585号之一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585号之一

辽宁鼎科世纪物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龙的礼享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鼎科世纪物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涤、慈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慈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7)粤2072民初4585号之一民事裁定。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5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慈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