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65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650号
何倩懿、郭汇全、陈元标:
本院受理原告陈灵标诉被告何倩懿、郭汇全,第三人陈元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欠款本金人民币:356000元(大写:叁拾伍万陆仟元整)及利息(计算方式:以356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133144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倩懿、郭汇全,第三人陈元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27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