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77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774号

黄玉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昊龙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许建华、宁飞龙、黄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中山市昊龙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许建华、宁飞龙、黄玉辉共同向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1405810元;

  二、被告中山市昊龙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许建华、宁飞龙、黄玉辉分别以2015年7月、2015年8月、2015年11月、2015年12月、2016年3月、2016年12月-2017年3月每月应付(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之日起直至付清所有款项为止(暂计算至2017年5月11日,违约金为192355.66元,详细计算标准见附件《应付违约金计算表》);

  三、被告中山市昊龙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许建华、宁飞龙、黄玉辉向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玉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30日9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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