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244号财产保全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6244号
刘锦志、林苑庄: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锦志、林苑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6244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锦志、林苑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锦志、林苑庄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