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44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6448号
麦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韦鹏程诉被告麦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814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麦国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4日下午3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