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24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1]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241号
粟金成:
本院受理原告黎结兴与被告粟金成、李发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三被告赔偿原告黎结兴各项损失共计19267元(其中医疗费94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10950元、车辆拯救费130元、清理费100元、维修费2115元、交通费5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5000元);
二、三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粟金成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0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