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69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697号

 

陈新卫:

原告郭嘉伟与被告陈新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6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新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郭嘉伟退还资料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郭嘉伟已预交),由被告陈新卫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陈新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62  承办法官:康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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