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69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697号
陈新卫:
原告郭嘉伟与被告陈新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6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新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郭嘉伟退还资料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郭嘉伟已预交),由被告陈新卫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陈新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62 承办法官:康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