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77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776号
广东中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省潭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6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中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福建省潭睿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280元并返还定金145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福建省潭睿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中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广东中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62 承办法官:康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