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88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亿戈电业有限公司、游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钟胜坤诉被告中山市亿戈电业有限公司、游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68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
一、被告游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胜坤支付货款1057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570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钟胜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元,(该款原告钟胜坤已预交),由被告游红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钟胜坤预交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