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43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431号

浙江华晨电器有限公司、卜祥智:

原告中山市嘉诗宝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晨电器有限公司、卜祥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7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华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诗宝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3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331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

二、被告卜祥智对被告浙江华晨电器有限公司的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嘉诗宝照明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浙江华晨电器有限公司、卜祥智共同负担。原告中山市嘉诗宝照明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浙江华晨电器有限公司、卜祥智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76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37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嘉诗宝照明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浙江华晨电器有限公司、卜祥智共同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嘉诗宝照明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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