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79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793号

梁斌:

原告陆佩汶与被告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7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陆佩汶偿还借款7157.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陆佩汶预交),由被告梁斌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陆佩汶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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