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847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8470号

 

湖北中和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祐德与被告湖北中和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31004元,车辆维修期间33天的交通费165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共34654元;

二、请求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上述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湖北中和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6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2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