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1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166号
毛迅迅:
本院受理原告邓友根与被告毛成竹、毛迅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1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0.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91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毛迅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2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