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169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169号
陈吉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鸿宝五金厂与被告陈吉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169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8702.95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9169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吉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210、22588512 承办法官:杜万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