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373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373号
中山市荃喜贸易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柯林与被告中山市荃喜贸易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被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山市荃喜贸易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柯林享有的闽作登字-2019-P-00050551著作权的行为,下架侵权产品、删除侵权链接及销毁侵权库存产品;
2.判令被告中山市荃喜贸易商行赔偿原告柯林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
3.判令被告中山市荃喜贸易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9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荃喜贸易商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2024年3月7日10时1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