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99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991号
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西铁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9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西铁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889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1889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9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398元(已由原告广东西铁金属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西铁金属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2639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26398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