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23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0233号
杜亚宙、陈土兴: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杜亚宙、陈土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0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亚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款10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土兴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杜亚宙的债务中的21600元及利息损失(以21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已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预交),由被告杜亚宙、陈土兴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