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22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222号

 

徐丽华:

原告广东博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速耐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丽华、王电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1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速耐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广东博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基数和期限:以16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以16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以12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以10095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

二、被告徐丽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速耐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博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4元(已由原告广东博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速耐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丽华负担。原告广东博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2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速耐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丽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924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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