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25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258号

 

吴德善:

原告卢钟敏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日旺纸类加工厂、吴万晖、吴德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日旺纸类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卢钟敏支付货款241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17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万晖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日旺纸类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吴德善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日旺纸类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卢钟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元(已由原告卢钟敏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日旺纸类加工厂、吴万晖、吴德善负担。原告卢钟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日旺纸类加工厂、吴万晖、吴德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04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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