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69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695号
陈小年: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冯国胜三鸟档与被告陈小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4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小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冯国胜三鸟档支付货款1010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冯国胜三鸟档预交2382元),由被告陈小年负担。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冯国胜三鸟档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8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陈小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313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