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1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119号
冯华通:
本院受理原告刘贤坤与被告冯华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1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588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3年7月14日起计至2023年9月4日按LPR利率,从2023年9月4日计至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91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冯华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1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28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 22588056、22588078 承办法官: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