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51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511号

 

余金国:

本院受理原告罗少芳与被告余金国离婚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粤2072民初15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罗少芳与被告余金国离婚;

二、驳回原告罗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已由原告罗少芳预交),由被告余金国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罗少芳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原告罗少芳、被告余金国均不得另行结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 22588056、22588078  承办法官:牛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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