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51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511号
余金国:
本院受理原告罗少芳与被告余金国离婚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粤2072民初15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罗少芳与被告余金国离婚;
二、驳回原告罗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已由原告罗少芳预交),由被告余金国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罗少芳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原告罗少芳、被告余金国均不得另行结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 22588056、22588078 承办法官: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