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江首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申请人林江首因持有的普通支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林江首。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1050443047237685,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出票人冯晓婷,票面金额76382元,收款人空白。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

四、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