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27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279号

 

许鑫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波与被告许鑫生、广州市逸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误工停运损失费4300元(8月2至8月11号)车辆维修费3228.4元(被告交强险已付2000元)新车折旧费1000元,交通费60元,材料打印费70元,共计6678.4元;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许鑫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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