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27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279号
许鑫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波与被告许鑫生、广州市逸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误工停运损失费4300元(8月2至8月11号)车辆维修费3228.4元(被告交强险已付2000元)新车折旧费1000元,交通费60元,材料打印费70元,共计6678.4元;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许鑫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