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91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9913号

广东智碳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智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穗华电热制品厂与被告广东智碳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智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9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智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穗华电热制品厂支付货款54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智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智碳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穗华电热制品厂预交),由被告广东智碳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智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穗华电热制品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智碳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智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68元,逾期不缴纳,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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