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文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申请人杨勇文因持有的普通支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杨勇文。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3010443008823985,付款行交通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周红,票面金额153090元,收款人空白。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
四、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