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67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5671号

 

廖继承:

本院受理原告杨坤、马招洪、王东、杨发军诉被告廖继承、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继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杨坤、马招洪、王东、杨发军支付劳务报酬20069.6元;

二、驳回原告杨坤、马招洪、王东、杨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元(已由原告李杨坤、马招洪、王东、杨发军已预交),由原告杨坤、马招洪、王东、杨发军负担300元,由被告廖继承负担302元,并迳付原告杨坤、马招洪、王东、杨发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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