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936号民事上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2936号

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

  本院受理胡小娟诉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锐光、中山共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做出(2017)粤2072民初2936号民事裁定,被告江西武功山中山脆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936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1.依法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2936号民事裁定书;

  2.请依法将此案移送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管辖。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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