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444号执行裁定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444号
周艳元、谭迎:
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山市宏诺电子厂与被异议人中山市富盛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汪烨、周艳元、谭迎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444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汪烨为(2023)粤2072执5948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富盛达电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周艳元为(2023)粤2072执5948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8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山市富盛达电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谭迎为(2023)粤2072执5948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8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述周艳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异议人中山市宏诺电子厂的其他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