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4321民初226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321号
陈群珍、陆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邦亚达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群珍、陆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1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1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止);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金人民币14000元(罚金按拖欠货款70000元的20%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群珍、陆国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27日9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