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283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283号之一

 

中山市古镇雨熙塑料制品厂、江声梅: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星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古镇雨熙塑料制品厂、江声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728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江门市星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江声梅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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