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13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130号

 

莫学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飞翔塑料制品经营部诉被告莫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8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汇泽极光光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莫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飞翔塑料制品经营部支付货款5750.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750.2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古镇飞翔塑料制品经营部已预交),由被告莫学金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古镇飞翔塑料制品经营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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