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27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276号

 

中山市汇泽极光光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彭成:

本院受理原告覃秋玲诉被告中山市汇泽极光光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彭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们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8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汇泽极光光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覃秋玲支付货款30737.7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737.74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彭成对被告中山市汇泽极光光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计284元(该款原告覃秋玲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汇泽极光光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彭成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覃秋玲。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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