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91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912号
曾祥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大三圆模具加工部与被告中山市富巨丰日用品有限公司、刘巧、曾祥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167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1678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点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曾祥洪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1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 22588056、22588078 承办法官: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