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1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182号
吴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维与被告吴东亮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1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000元;
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91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吴东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1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 22588056、22588078 承办法官: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