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201号
陈鹏:
本院受理原告游斯云与被告陈鹏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107.82元、误工费6624.75元、护理费45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14682.57元;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9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1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 22588056、22588078 承办法官: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