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32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327号

 

柏丁:

本院受理原告沈雪梅与被告陈炼文、柏丁、夏成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粤2072民初9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炼文、柏丁、夏成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沈雪梅支付劳务报酬5000元;

二、驳回原告沈雪梅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沈雪梅预交),由被告陈炼文、柏丁、夏成伟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沈雪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 22588056、22588078  承办法官:牛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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