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848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8486号

   

唐基延:

本院受理原告王侠龙与被告唐基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67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唐基延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2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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