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896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8966号
谢贤治: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文龙五金厂与被告谢贤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6783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5808.23元(以人民币267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19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4日);(以上两项暂合计人民币32591.23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谢贤治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2日9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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