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109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1094号

   

袁燕芬: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燕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88.88元及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0月26日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的利息2971.32元(两项合计6860.2元);并按借款本金3888.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原告维权产生的各项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袁燕芬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2日10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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