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20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203号

华观福生:

本院受理原告朱正武与被告华观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20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恳请法院责令被告华观福生向原告朱正武立即支付所拖欠货款10130元(壹万零壹佰叁拾元整);

二、因被告华观福生违约逾期拖欠原告朱正武货款,致使原告朱正武经济利益受损,恳请法院支持原告朱正武向被告华观福生索赔捌仟元作为补偿;

三、要求被告华观福生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920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华观福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5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603、22588037 承办法官:卢钊洪、书记员:曾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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