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126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1264号

梁明佳: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镇江与被申请人梁明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判令原、被告于2011年7月3日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无效:

二、请求判令被告梁明佳向原告返还土地转让款人民币400000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申请人梁明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9日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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