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596号执行裁定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596号

 

毛平娥:

本院受理异议人广东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广州龙树进出口有限公司、涂淼淼、毛平娥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596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涂淼淼为(2023)粤2072执3603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25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广州龙树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毛平娥为(2023)粤2072执3603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75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广州龙树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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