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652号执行裁定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652号
瞿宏政:
本院受理异议人刘豪斌与被异议人中跃建设(广东)有限公司、陈浩文、瞿宏政、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652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陈浩文为(2023)粤2072执5665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60388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跃建设(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瞿宏政为(2023)粤2072执5665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940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跃建设(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2023)粤2072执5665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2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跃建设(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异议人刘豪斌的其他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