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46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246号
陈奕旺: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海与被告陈奕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8581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8780元(以8581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5日利息为8780元),以上合计94953元。
(2024)粤2072民初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