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49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249号
温享劲:
本院受理原告乐荣昭与被告温享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9月21日挖机租用费18750元。
(2024)粤2072民初2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十六日